委托作品怎么进行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著作权

委托作品是指单位委托作者进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也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不一定是作者本人拥有的。委托作

委托作品是指单位委托作者进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也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不一定是作者本人拥有的。委托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需要准备申请材料如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权利保证书;作品登记表;作品原创版权归属证明书;委托、合作作品版权归属协议书或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确认书等,然后去登记机关登记。下面由知识产权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委托作品怎么进行著作权登记

1、申请著作权登记应准备的材料

(一)申请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除需要按下列第(二)和第(三)项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明以外,还应当分别准备以下材料:

(1)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

(2)权利保证书;

(3)作品登记表;

(4)作品原创版权归属证明书;

(5)委托、合作作品版权归属协议书或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确认书;

(6)作品包括数字三维显示的平面复制件(含样书、样品、原稿、书稿草稿、草图、照片底片等)

(7)作品说明书:简述作品内容(包括作品类型、作品主题、中心内容及作品特点等)和创作过程(包括著作权人的介绍、创作意图、具体创作情况、完成时间、权利归属、是否发表、已发表的发表时间及发表形式、未发表的拟以什么形式发表、申请登记的目的等)

(8)变更和设立质押前的著作权登记证;

(9)申请人关于版权、继承、变更或设立质押权的协议、公证书或其他专业知识产权法律文件;

注:

(1)办理原创作品权属登记的申请人需要准备材料1、2、3、4、5、6、7;

(2)办理原创作品权属变更或质押登记的申请人需要准备材料1、2、3、4、5、6、7、9,或1、3、8、9。

2、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或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时,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或可以证明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关系的其他专业知识产权法律文书;

(3)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给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以知识产权服务专家身份担任代理人的职务行为证明。

(4)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中相对人的身份证明;

(4)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质押登记时合同相对人的身份证明;

3、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作为申请人时,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批准证书、执业证等;

(2)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给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以知识产权服务专家身份担任代理人的职务行为证明。

(3)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中相对人的身份证明;

(4)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质押登记时合同相对人的身份证明。

4、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者递交材料;

(二)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与否,进行审核;

(三)申请者交付登记申请费;

(四)登记机关收到费用后发放受理通知书;

(五)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正确与否,进行形式审核;

(六)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通知或送达不予以办理登记的通知;

(七)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或退回的50%申请费。

二、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专业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对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作出了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条规定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使得相较于其他各国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具有十足的中国特色。对于该条规定,人们可以得出截然相反但却都“合理”或者都“不合理”的两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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